【关键词】
合同诈骗 一货多卖 非法占有目的 追赃挽损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大宗贸易领域“一货多卖”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强化引导侦查与证据审查,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自2011年4月起,陈某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贸易公司,开展铝锭现货贸易。因经营亏损,2017年陈某雇佣孙某担任总经理,扩大铝锭期货与现货贸易,并开始“一货二卖”。后因对市场行情误判,经营亏空持续扩大。2018年11月起,陈某伙同孙某在明知实控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注册并实控5家贸易公司及收购2家仓储公司,安排赵某担任实控的宁波港某仓储公司负责人,并与外地仓储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实施铝锭“一货多卖”。陈某、孙某以支付约15%保证金等为诱饵,以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等仓库存储的铝锭为标的,通过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等人出具虚假提货单、入库单等单证,骗取客户货款,用于弥补亏损、期货投机及个人高消费等事项。截至2022年5月案发,陈某、孙某等人通过“一货多卖”方式,造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41家单位实际损失68亿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案发,陈某、孙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挪用某国有投资公司7355万余元资金进行铝锭期货交易。2021年6月至案发,陈某伙同赵某在公司铝锭仓储经营业务中,给予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汪某铝锭过户费回扣共计42万余元。
2022年5月,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的货主单位因未能提取存储的铝锭而报警,后宁波公安机关对陈某、孙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波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至3月,检察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追加起诉。同年5月至12月,检察机关分别以陈某、赵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陈某、孙某犯挪用公款罪补充起诉。
2025年2月至4月,一审法院对陈某以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某以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对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汪某依法作出相应判决。陈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8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