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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企业促发展 锦旗“点赞”检察蓝
时间:2022-09-05  作者:李玮、申鑫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沁县A厂负责人将一面写有“护航企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锦旗送到了沁县人民检察院,感谢我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检察力量“安商暖企”。

  案情回顾:2014年3月6日,沁县A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与李某订立《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因A厂家属院棚户区改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40万元,待棚户区改造完工交房时还清,借期二年,如到期不能归还,将大门以北三间门面房交付给李某,作为抵押还款。协议订立后,李某将40万元交给时任沁县A厂法定代表人杨某,杨某为李某出具了借条,加盖沁县A厂公章。2016年8月30日,李某将沁县A厂起诉至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山西省沁县A厂偿还借款40万元。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沁县A厂归还李某借款40万元,如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则将沁县中学初中部大门往北第一至四间门面房交付给李某,并积极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由沁县A厂负担。

  检察履职:我院在履职中发现,在该案中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围绕涉案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及协议中约定的门面房是否为国有资产,检察机关依法调阅原审案卷;核实该企业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情况,证实该门面房为国有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转让需经县工信局决定,而沁县人民法院仅依据借款协议内容及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2022年6月6日,我院依法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6月29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以来,我院围绕“六稳”“六保”,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企业平稳发展作为检察能动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重要途径。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加大检企共建力度,依法护航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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