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门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也叫检察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它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而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全县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依法对全县刑事诉讼、民事裁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
(七)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九)负责院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负责本院检察宣传工作。
(十)管理全院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组织开展全院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情况
沁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二类县正科级行政单位设置,其中行政编制28人,工勤编制3名,事业编制5人。
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综合保障部、政治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事业编制机构1个:沁县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一)收入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539.3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39.3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43.13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增加,增加项目支出预算1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539.3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509.24万元,事业运行18.1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2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43.13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增加,增加项目支出12万元。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6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原因是上年没有发生公务接待费,按最低金额预算,尽量压缩公务接待费,与2018年相比没有增减变动,当年继续完成脱贫攻坚帮扶任务,下乡用车增加,看守所集并,办案用车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没有下降空间,所以预算与上年数持平,与2018年相比没有增减变动。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所属国家二类县正科级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6.76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5.2万元,增加5.67%,增加原因主要是2019年预算在职人员工资基数增加,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增加5.2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沁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12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五、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沁县检察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零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零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共有一般执法用车五辆,购置原值为112.58万元,全部在用。
2、房屋情况:沁县人民检察院房屋面积3316.32平方米,原值500.0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