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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3-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 4月26日在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牛庆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沁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二〇二二年工作回顾


2022年,在沁县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沁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之以恒服务大局,为推进沁县“一城两地三强”发展战略,建设“三晋花园·水美名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主动融入大局,在全力精准服务中贡献检察力量

始终坚持与县委工作谋划同频共振,在疫情多发、经济承压的特殊历史时期,能动司法、精准履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行稳致远贡献检察力量。

(一)强化“敢为”的担当和责任,当好平安沁县建设的“战斗员”。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扛稳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政治责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和反腐败斗争,以检察办案助力平安沁县建设。依法批准逮捕16件23人,提起公诉62件105人,其中,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起诉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2人;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起诉黄赌毒犯罪10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起诉电信网络相关犯罪39人;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起诉受贿犯罪3人。

(二)提升“应为”的意识和能力,当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护航员”。找准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坚持有事帮忙、无事不扰的原则,助力市场主体健康成长。院领导班子带头“一对一”包联企业,开展“送法进企业”“百人入百企”活动,精准服务走访企业23次,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法律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等优质“一站式”服务。坚持企业权益“双向保护”,推动精准打击与合规治理共同发力,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稳妥办理涉企案件,帮助某民营医院等涉案企业依法整改,既避免“办了案子、垮了企业”,又促进企业提升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三)深耕“可为”的空间和领域,当好保护生态环境的“监督员”。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持续践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不断优化工作效能,对违法犯罪突出“打”,对环境污染注重“防”,对资源破坏着眼“护”。将沁县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砖等7个项目作为监督线索,以点带面,助力全县在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对沁县二郎山森林公园被倾倒垃圾的情况,迅速勘查,固定证据,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涉案地15余吨垃圾在7天内得到有效清理,650公顷的森林公园恢复了良好生态。

(四)提高“善为”的本领和素能,当好促进社会治理的“服务员”。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对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到位”,又对多数轻罪案件慎重批捕、慎重起诉、慎重羁押。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5%以上;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8人,不捕率28.12%,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不起诉30人,不诉率22.22%;运用电子手环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手段,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实施“云”监管,实现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诉前羁押率降至23.7%,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4件,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提升。

二、更新司法理念,在为民纾困解难中传递检察温度

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人民至上,不断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把纾民困、解民忧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在为民办实事中担当作为。

(一)密切检群联系,努力做解决群众诉求的“贴心人”。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用心解决群众信访诉求,对受理的21件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严格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结果”,实现群众诉有人管、事有人办,合理诉求能得到及时解决 ,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以检察听证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邀请各界人士100余人次,参与27次公开听证,以听证形式审查重大争议案件成为办案新模式新常态,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信。

(二)保护特殊群体,努力做传递法治温度的“暖心人”。

将司法保护和关爱向特殊群体倾斜,更加专注做好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检察蓝”助力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行动,设立举报箱和工作联系点,通过支持起诉帮助53名农民工追回欠薪45万余元。扎实开展打击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延伸推进守护“夕阳红”专项监督活动,助力老年人信息泄露并被恶意注册等问题解决,努力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起诉涉养老诈骗3人。用足用好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向生活困难的被侵权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余元,解决危困群众燃眉之急。

(三)注重惩戒保护,努力做呵护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把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为民心工程和社会治理大事来抓,既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起诉侵害未成年犯罪2件2人;又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附条件不起诉、帮教15人次。强化诉源治理,促进从业禁止、入职查询、强制报告、司法救助等制度落实,助力入职查询500余人次,救助2名未成年被害人,向“甩手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13份,让家庭监护不缺位,共同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持续推动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实现员额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围绕预防性侵等主题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20余次,助力平安校园建设。

(四)围绕社会公益,努力做保障幸福平安的“守护人”。积极响应县委号召,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检察长带头下沉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干警参与全县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300余人次,充分展现了检察人的责任与担当。注重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活动,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12件。其中的“流动餐厅”公益诉讼案既督促了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又保障了乡村食品安全,不仅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而且推动建立了长效机制。

三、强化法律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彰显检察担当

始终坚持宪法定位,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秉持客观公正,刑事检察质效持续优化。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不断增强监督主动性,既共同提升办案质量,又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对应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遗漏犯罪嫌疑人等问题,监督立案16件、撤案14件,纠正漏捕漏诉3人;对侦查取证不规范、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问题,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7次,采纳率100%。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件;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3次;坚持检察长常态化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10次列席审委会并对疑难复杂案件发表监督意见。做实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书面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8次;监督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规范执行,书面纠正社区矫正违法41次;纠正社区矫正罪犯脱管8人、漏管6人,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精准监督,民事检察实现质的突破。立足民事检察监督新格局,全面推进民事检察效能整体提升,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96件,同比增加465%。建立法院正副卷一并调阅机制,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认真细致审查办理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针对审判程序不当行为提出纠正类检察建议3份,全部被法院采纳并纠正。办理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3件,提出的检察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并逐一整改。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88件,其中支持沁州黄镇尚义村李某某等25户村民起诉80.1亩耕地租金被拖欠案,挽回村民经济损失近10万元,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案结事了政和,行政检察难题有效破解。积极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法律效能,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对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发出督促纠正类检察建议5份,其中督促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2019-2021年未处理的646起涉酒驾交通违法案件整改办结,有效推动并规范积案的办理,促进了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案16件,其中对一起近20年冒名顶替婚姻案,多次与县民政局沟通协商,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最终化解行政争议,了却当事人因虚假婚姻无法正常办理医保、难以报销医药费用的“揪心事”,实实在在为民纾难解困,让人民群众在“小案”中获得法律的温情。

(四)双赢多赢共赢,公益诉讼检察蓬勃发展。始终立足保护公共利益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诉前解决公益损害、督促整改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综合运用沟通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履职。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6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92%,诉前整改率100%。其中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35件;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12件;督促征收环境保护税行政公益诉讼案2件,有效推动县政府出台《沁县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分工协作实施方案》,县税务局已征收扬尘环境保护税15万余元,以最少司法成本投入实现了最佳办案效果;白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生态违法行为,对保护自然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对标时代要求,在狠抓自身建设中锻造检察铁军

始终坚持强基导向,着眼“政治建检、素质强检、文化育检、廉洁护检”,一体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在政治建检中夯实检察根基。把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汇报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市检察院请示报告20余次,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着眼固本强基赋能,在素质强检中提升履职水平。抓“关键少数”,不断加强班子建设,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形成了覆盖全员的检察业绩考评体系,案件办理更加突出质效;建立了检察官和助理双向选择机制,办案力量充满活力。倡导全体干警学在日常、习在经常、知行合一,搭建“走出去、请进来”学习交流平台,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干警办案能力稳步提升。

(三)凝聚检察发展合力,在文化育检中点燃创业激情。注重精神引领,凝练“崇法为民守正创新”八字院训,激励干警以高昂的斗志、进取的精神和务实团结的作风,破解检察工作难题,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创新发展。注重从优待检,坚持将人文关怀融入检察管理和服务中,增强干警归属感。注重先进培树,树立了一批用实际行动诠释检察责任担当的优秀检察干警,形成了“学先进、做典型、当标杆”的浓厚氛围。

(四)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在廉洁护检中锤炼过硬队伍。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以深入推进“清廉机关”建设为契机,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廉政谈话、重大节日廉政提醒6次,廉政警示教育5次,将公正廉洁司法要求融入干警工作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定期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心谈话等制度;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填报过问检察办案等情况15次,有效防范违规违法办案情形发生。

五、接受监督赢公信,在公正文明执法上树立新形象

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接受各项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着力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代表审议意见作为谋划年度工作的基本遵循,不折不扣落实审议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法律监督工作。制定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方案,邀请代表参与座谈调研、案件公开听证等检务活动34人次,走访人大代表近百人,收集梳理意见建议52条,并及时改进,切实把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各项监督落到实处。

(二)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坚持把民主监督作为了解社情民意、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主动走访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建议28条,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案件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检务活动30余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改进检察工作,积极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

(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深化检务公开,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09等平台展示检察产品,传递检察声音,定期向社会发布主要办案数据4次,程序性信息公开145条,发布原创信息100篇。深化检律良性互动,全面推行律师互联网阅卷,邀请律师参与公开听证、信访化解等工作,真心尊重、支持律师履职。检察工作知晓度、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四)全面接受纪检监察。全力支持配合监督执纪问责,落实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机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院党组会11次。强化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增强接受监督自觉性,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共同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建设。

各位代表,沁县检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是沁县县委、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监察委员会和政法各单位协作配合的结果;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沁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沁县检察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一是检察自觉还有不足,从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审视案件的自觉不够强。二是检察能力还有欠缺,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和能力还存在不足,“求极致”的工匠精神仍需大力培树。三是纪律作风还有差距,严深细实的工作作风和精细化、规范化的办案习惯尚未全面养成。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采取措施推进解决,今后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二〇二三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高质量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全面深入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依法能动履职,以检察新作为服务保障全县高质量发展大局,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沁县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以更高站位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抓实意识形态工作,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将“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

二、凝心聚力顾大局,以更实举措护航社会经济发展。聚焦全县中心工作,统筹发展与安全,严惩各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和职务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沁县建设,全力推动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将检察办案融入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落实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考核体系,深化诉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把法治宣传融入检察办案,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三、司法为民排忧难,以更深情怀践行为群众办实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办好检察为民实事。紧盯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讲好检察故事。抓实群众信访申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救助等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新期待。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农民工权益维护等领域问题,营造更有温度的司法环境。

四、履职尽责强主业,以更新理念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类案监督。转变理念,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培育特色亮点,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新领域。依托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创建成果,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数字检察,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五、从严治检不停步,以更严要求锤炼过硬检察队伍。进一步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持续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切实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检察官依法公正办案。加强检察人才建设,深化政治与业务融合,健全常态化培训、岗位练兵机制,全面提升素质。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征程必有新作为!新的一年,沁县人民检察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团结奋斗、能动履职、创新担当,扛起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使命,不断谱写沁县检察事业发展新篇章,为全面推进沁县现代化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附:注释


1.《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要求,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由党中央专门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文件,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山西省委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林武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省检察院牵头,会同省纪委监委、省高级法院、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有关单位,结合山西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于2021年8月9日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实施意见》对46处重点内容提出了具有山西实践基础和特色的具体实践要求,通过针对性指向性操作性更强的山西检察实践,提升法律监督参与省域治理的效能。

3.企业合规: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决定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总河长总湖长的统一领导下,检察长立足检察职能定位,协助总河湖长、河湖长推进河湖治理,以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相互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推进河湖治理新机制,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作出积极贡献。

5.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少捕,指依法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慎诉,指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适用不起诉。慎押,指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7.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指针对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隐患,管理监督漏洞,风险预警和防控,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等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

8.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群众信访做到件件有回复”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对群众信访要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以推动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并取得实效。

9.检察听证:即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

10.司法救助: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11.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12.从业禁止: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2022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

13.入职查询:2020年9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以法之名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净土”。

14.强制报告:2020年5月,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强制报告义务,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也强调了强制报告的内容。强制报告制度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5. 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针对不同类型的监护问题,督促监护令分为“指导型”“建议型”“强制型”三种。

16.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17.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

18.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并就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出专门规定。

19.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强调要“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该《实施意见》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也可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在列席案件的范围方面,则明确涉及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时,检察长可以列席。

20.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21.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及被虐待遗弃的受害人等特殊群体是支持起诉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22.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即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以及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24.公益诉讼检察: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一是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行政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25.诉前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诉前检察建议,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至为重要的关键环节,其目的就是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26.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目的在于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推动司法办案工作。

27.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28.定期会商机制:2022年5月,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与驻院纪检监察组制定定期会商机制,旨在促进县检察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驻县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29.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一般认为,现阶段数字检察同大数据法律监督具有基本一致的内涵和外延。

30.政法队伍教育整顿:2021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决定自2021年2月底至10月底,在全国政法系统自下而上分两批集中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其中第一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是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分为“三个环节”,即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四项任务”是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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